概述:AI 為何讓 IP 成為治理核心

人工智慧的崛起,從根本上重組了智慧財產權(IP, Intellectual Property)的傳統框架。AI 系統的訓練方式、生成能力與部署模式,在著作權、專利、營業秘密與授權等四個維度同時引發前所未有的法律與治理挑戰,使 IP 管理成為現代公司治理的核心課題,而非法務部門的例行作業。董事會與法務長必須建立系統性的 AI IP 治理機制,方能在合規、創新與價值創造之間取得平衡。

四大新挑戰

  • 訓練資料著作權(Training Data Copyright):生成式 AI 必須以海量文字、圖像、程式碼訓練,但這些資料絕大多數享有著作權保護。開發者援引「合理使用(fair use)」抗辯,而版權持有人則認為這是大規模著作權侵害。截至 2026 年 6 月,全球已有 160 件以上相關訴訟,多數仍在審理中。
  • AI 生成內容歸屬(AI-Generated Content Ownership):當 AI 系統生成文字、圖像、音樂或程式碼時,誰是「作者」?美國著作權局已明確:AI 不具「人類作者(human authorship)」資格,純 AI 生成物不受著作權保護;人機協作創作視人類貢獻程度而定。各國立場尚存分歧。
  • 模型參數作為資產(Model Parameters as IP Assets):訓練完成的模型權重(weights)具有極高商業價值,可作為營業秘密受保護,也可能成為 M&A 盡職調查重點標的;一旦外洩,影響難以逆轉。
  • 開源合規挑戰(Open Source Compliance):模型授權條款日趨多元,從 Apache 2.0、MIT、GPL,到 Llama Community License、OpenRAIL、Gemma 等客製授權,企業在使用或基於這些模型開發產品時面臨複雜合規義務。OSI 的開源 AI 定義(OSAID 1.0,2024 年 10 月)提供了新的評鑑框架。

這四大挑戰在訴訟、監管、標準化與市場交易等層面相互交織。2025 年已出現首件拒絕 AI 訓練合理使用抗辯的聯邦法院判決,多個里程碑案件預計在 2026 年進入摘要判決或開庭審判,將大幅影響全球 AI 產業的 IP 合規標準。

訓練資料著作權爭議與訴訟

截至 2026 年 6 月,美國已有超過 164 件 AI 著作權訴訟(AI Lawsuit Tracker 統計),多數案件仍處於開示(discovery)階段。唯一已有實質裁決的案件是 Thomson Reuters v. Ross Intelligence(2025 年 2 月),成為全球首件在 AI 訓練語境下拒絕合理使用抗辯的聯邦法院判決。

主要案件概覽

  • Thomson Reuters v. Ross Intelligence(2020 起訴,2025-02-11 判決):以 Westlaw 頭注(headnotes)訓練 AI 法律研究工具是否構成侵權。法院認定 2,200 筆以上頭注直接侵權成立;用途非轉化性(non-transformative)、競爭市場受損。目前上訴至第三巡迴法院。
  • New York Times v. OpenAI & Microsoft(2023-12 起訴,審理中):數百萬篇報導被用於訓練 ChatGPT,要求超過 10 億美元損害賠償。2025 年 4 月法官裁定核心侵權主張可繼續進行;因 2,000 萬筆匿名聊天紀錄生產令爭議陷入膠著;2026 年 4 月預計進入摘要判決階段。
  • Authors Guild v. OpenAI(2023-09 起訴,審理中):George R.R. Martin、David Baldacci 等 17 位知名作家控告 OpenAI,主張小說作品被用於訓練且輸出摘要侵害著作權。2025 年 10 月法官拒絕 OpenAI 撤案動議,裁定輸出侵害主張可繼續進行,案件進入 discovery。
  • Getty Images v. Stability AI 英國訴訟(2023 起訴,2025-11-04 裁決):英國高等法院裁決主要著作權侵害主張失敗(Getty 無法證明訓練行為發生於英國境內);判決模型權重非著作複製品;但水印商標侵害部分成立。Getty 已獲准就次要著作權問題上訴。
  • Getty Images v. Stability AI 美國訴訟(2023 起訴,審理中):美國境內侵害行為,訴訟進展緩慢,尚無重大更新。
  • Andersen v. Stability AI, Midjourney, DeviantArt(2023-01 起訴,審理中):視覺藝術家 Sarah Andersen 等控告 AI 圖像生成器。2024 年 8 月法官拒絕撤案動議,核心著作權主張(直接侵害與誘導侵害)均可繼續進行。審判預計 2026-09-08 開始。

合理使用(Fair Use)爭議核心

美國著作權法第 107 條規定四項合理使用判斷因素:①使用目的與性質(商業性 vs. 轉化性)②著作性質 ③使用數量與實質性 ④對潛在市場的影響。Thomson Reuters 案的關鍵判示:AI 訓練使用若與原著相同用途競爭,且非「轉化性」使用,則市場損害因素極為重要。法院特別注意到 Ross 使用的是「非生成式 AI」,暗示生成式 AI 案件可能有不同分析框架。2026 年中前,多個聯邦法院的合理使用摘要判決預計陸續出現,將形塑 AI 產業的訓練資料合規標準。

當 AI 系統生成文字、圖像、音樂或程式碼時,「作者」的認定涉及著作權法的根本問題。美國著作權局(US Copyright Office)自 2023 年起陸續發布四份 AI 政策報告,確立人類作者要件(Human Authorship Requirement);多國立場尚存差異,形成複雜的跨境合規環境。

美國著作權局四份 AI 系列報告

  • AI 政策指引(2023-03-16):含 AI 生成材料之作品登記標準,人類撰寫部分可受保護,AI 生成部分需聲明放棄。
  • 著作權與 AI 第一部分:數位複製人(2024-07-31):建議制定聯邦數位複製人法,保護聲音與肖像。
  • 著作權與 AI 第二部分:可著作權性(2025-01-29):人類對 AI 輸出的貢獻如足夠充分,可構成著作權所有人;純 AI 生成物不可著作;逐案分析。
  • 著作權與 AI 第三部分:生成式 AI 訓練(2025-05-09 預發布):訓練行為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構成侵害;建議不立即立法干預,讓自願授權市場繼續發展;若市場失靈,考慮延伸集體授權(ECL)。

重要美國案例

  • Thaler v. Perlmutter:Stephen Thaler 申請以 AI「創造力機器(Creativity Machine)」的自主輸出《天堂的入口(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)》為著作權人。2025-03-18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一致裁定:著作權法要求作品「首先由人類創作」,確認著作權局拒絕登記決定正確。
  • Zarya of the Dawn(2023-02-21):圖形小說,AI 生成插圖不可著作,但人類撰寫文字及圖文整體選取編排可受保護;著作權局要求申請人聲明 AI 生成部分。
  • Allen v. Perlmutter / Théâtre D'opéra Spatial(2023-09-05):申請人以 Midjourney 生成圖像後再修改,著作權局拒絕登記,因申請人未識別並聲明放棄 AI 生成部分。

各國比較:AI 生成著作的態度差異

  • 美國:不可著作(人類作者為必要條件)。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 Thaler 案確認;人機協作創作視人類貢獻而定。
  • 英國:可能保護(CDPA 第 9(3) 條:電腦生成作品,「負責其創作安排的人」為作者)。但英國政府 2024-12 啟動資料採礦豁免諮詢(2025-02 結束),政策走向未定。
  • 中國:傾向保護(視創意貢獻而定)。2023 年北京互聯網法院案例判決 AI 生成圖像的人類使用者為著作權人;強調使用者的「智識創造」投入。
  • 歐盟:探索中(未有統一立場)。歐洲議會智庫 2025 年研究報告分析各種方案;EU AI Act 第 50 條規範標示義務,並未直接解決著作權歸屬問題。
  • 台灣:現行法律框架下,人類作者為要件。著作權法以「人類創作」為保護前提;智慧財產局(TIPO)尚未發布 AI 著作權專屬指引。
人機協作創作情境下,若人類對最終作品有足夠充分的「創意貢獻」(如選取、排列、修改),則人類貢獻的部分可受著作權保護。實務建議記錄創作過程中人類的選擇與決策,並建立 AI 使用日誌(audit log)。——美國著作權局 AI 報告第二部分(2025-01-29)

AI 與專利:DABUS 案到 USPTO 指引演變

AI 系統能否作為專利發明人?這一問題由 Stephen Thaler 博士以其 AI 系統 DABUS(Device for the Autonomous Bootstrapping of Unified Sentience)向多個司法管轄區提出申請,引發全球標誌性法律辯論。截至 2026 年,全球共識已高度趨同:發明人資格(inventorship)限於自然人,AI 不具法律人格。

各司法管轄區 DABUS 裁決結果

  • 美國:拒絕。USPTO 拒絕;聯邦法院確認;美國最高法院 2023 年 4 月拒絕聽審。
  • 英國:拒絕。UK 最高法院 2023 年確認:發明人須為自然人;Thaler 以「佔有原則」主張所有權的論點亦被否定。2025 年進一步上訴亦被高等法院及上訴法院駁回。
  • 歐洲專利局(EPO):拒絕。2024 年 12 月再次拒絕,強調歐洲專利法要求發明人為自然人。
  • 澳大利亞:拒絕。2024 年高等法院一致裁定依現行《專利法》,只有自然人可作發明人。
  • 日本:拒絕。2025 年 1 月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大法庭裁定生成式 AI DABUS 作為發明人的主張被否定。
  • 加拿大:拒絕。專利上訴委員會 2025 年 2 月聽審後,6 月終局決定拒絕 AI 發明人資格。
  • 瑞士:拒絕。聯邦行政法院 2025-06-26 裁定 AI 系統不得作為專利發明人。
  • 南非:授予(特殊情況)。2021 年 7 月成為全球首個授予 AI 發明專利的國家,但採形式審查體制,未作實質審查。

USPTO AI 輔助發明指引的演變

  • 2024-02-13 初版指引:引入 Pannu 因素框架分析 AI 輔助發明的人類發明人認定;要求人類對發明每一項請求項有「重大貢獻(significant contribution)」。
  • 2025-11-28 修訂版指引(取代初版):廢除初版;Pannu 因素僅適用於多位自然人聯合發明時;AI 輔助發明回歸傳統「人類構思(human conception)」標準;AI 不得列為聯合發明人。

AI 相關專利趨勢(WIPO 數據)

根據 WIPO《生成式 AI 專利地景報告》(2024 年 7 月),2014 至 2023 年間,生成式 AI 專利家族(patent families)從 733 件成長至超過 14,000 件,增幅超過 800%。2014–2023 年累計 54,000 件 GenAI 發明,其中 25% 以上出現在最後一年(2023 年)。中國排名第一,擁有 38,000 件以上 GenAI 發明,是排名第二的美國(約 6,300 件)的六倍。印度以年均 56% 增速居前五名之首。應用領域跨越生命科學、製造業、交通運輸、資安與電信。

營業秘密與模型權重

AI 模型的核心資產——訓練資料集、神經網路架構、超參數設定(hyperparameter configurations)、精確的權重值(weight values)——均可依據美國《保護營業秘密法(DTSA, Defend Trade Secrets Act)》及各州類似法律受到保護,前提是滿足三項要件:具體描述性(Specificity,不能僅稱「我們的機器學習模型」)、因保密而具有經濟價值(Economic value by virtue of secrecy),以及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(Reasonable efforts to maintain secrecy)。

模型權重外洩:Meta LLaMA 事件

Meta 最初僅將 LLaMA 權重提供給經過審核的研究人員,但模型權重在 2023 年 3 月發布後數日即在網路上擴散外洩。Meta 決定順勢而為,後來以更寬鬆的商業授權正式發布 Llama 2(2023 年 7 月)。此事件造成的影響包括:社群以外洩權重微調出無安全限制的版本,產生有害內容風險;中國各 AI 實驗室以 Llama 4 權重為基礎,微調出有競爭力的商業產品。Google 內部備忘錄(2023 年 5 月外洩)「我們沒有護城河(We Have No Moat)」即反映對開源 AI 擴散的深層擔憂。

2025 年法院判決要點

  • 不可逆的訓練污染(Irreversible Training Contamination):法院認定,一旦竊取的營業秘密被用於訓練模型,損害難以挽回,因模型已「記憶」受保護的資訊,禁制令或返還救濟極為複雜。
  • AI 逆向工程風險:AI 工具有能力分析公開輸出並推導出專有算法或資料模式,「非顯然可知(not readily ascertainable)」標準面臨挑戰。
  • 「重新設計」抗辯失效:2025 年 8 月,法院拒絕認定所謂「重新設計後的新產品」已擺脫竊取的技術,對企圖以表面修改清洗竊取 AI 技術的行為形成遏制。

EU AI Act 要求 GPAI 模型提供商揭露訓練資料摘要(自 2025-08-02 起生效),這與模型提供商保護訓練資料集作為營業秘密的利益產生張力。赫伯特史密斯律師事務所分析(2025 年 10 月)指出,如何在 AI Act 的透明度義務與歐盟《商業秘密指令(Trade Secrets Directive)》之間取得平衡,仍是待解難題。

開源授權與合規:從 GPL 到 OSAID

AI 模型的授權條款生態遠比傳統軟體複雜。企業在使用或基於開源模型進行開發時,必須區分「真正開源」與「開放權重(open weight)」的差異,並評估 Copyleft 授權的傳染風險,以及模型專屬授權的商業限制。

傳統開源授權在 AI 模型的適用

  • Apache 2.0(寬鬆型):最廣泛使用的 OSI 核准授權,允許商業使用,須保留著作權聲明,含專利授權條款。
  • MIT(寬鬆型):極簡授權,廣泛採用,須保留著作權聲明。
  • GPL v3(著作傳授 Copyleft):「病毒式」傳染,修改版須以相同授權發布;衍生模型若公開發布須開源,有商業限制。
  • LGPL(弱 Copyleft):允許以動態連結方式使用,對模型修改部分仍須 Copyleft。

模型專屬授權(Model-Specific Licenses)

  • Llama Community License(Meta Llama 2、3、3.1 系列):月活 7 億用戶以上需商業授權;禁止用於訓練競爭性 LLM。OSI 確認不符合 OSAID 開源標準。
  • OpenRAIL(BigScience BLOOM、Stable Diffusion):允許商業使用但設有行為限制(use restrictions),禁止有害用途。
  • Gemma Terms of Use(Google Gemma 系列):允許商業使用;禁止用於訓練 Google 競爭性模型。OSI 確認不符合開源標準。

OSI 開源 AI 定義(OSAID 1.0,2024 年 10 月)

2024 年 10 月 28 日,開放原始碼促進會(OSI)發布《開源 AI 定義》1.0 版(OSAID),這是首個正式界定「開源 AI」的標準框架。OSAID 要求揭露三大組件:程式碼(訓練與執行系統的完整原始碼,以 OSI 核准授權發布)、模型權重與參數(以 OSI 核准條款發布)、訓練資料資訊(須提供充分詳細的資訊,使有能力的人可建立實質等效的系統——但不必然要求提供訓練資料本身)。通過 OSAID 標準的模型包括:Pythia(Eleuther AI)、OLMo(AI2)、Amber 和 CrystalCoder(LLM360)、T5(Google)。Llama 2(Meta)、Grok(X/Twitter)、Phi-2(Microsoft)、Mixtral(Mistral)均被認定未達開源標準。

許多宣稱「開源」的 AI 模型,實際上只是「開放權重(open weight)」——僅公開模型參數,但訓練資料、架構細節或程式碼可能受限。Meta 的 Llama 3 在 EU AI Act 架構下,可能因「開源」主張而取得合規豁免,這是 Meta 積極推廣「開源 AI」稱號的潛在動機之一。——Simon Willison 等學者

內容來源與水印:C2PA、SynthID 與 EU AI Act 第 50 條

隨著 AI 生成內容(AIGC)大量流通,如何辨識內容真偽、確立來源鏈成為治理關鍵。業界已形成雙層技術標準共識:以 C2PA 內容憑證建立可驗證的來源記錄,搭配 SynthID 等不可見浮水印嵌入內容本身的信號,兩者互補而非互斥。

C2PA 內容真實性聯盟標準

C2PA(Coalition for Content Provenance and Authenticity)由 Adobe、Microsoft、BBC、Sony、Intel 等創立,為數位檔案附加密碼學簽署的元資料(cryptographically signed metadata),創建防篡改的內容來源記錄,涵蓋:誰簽署了內容、使用了哪些工具、是否有 AI 介入。C2PA 的「內容憑證(Content Credentials)」標準已整合進多個主流創作工具(Adobe Firefly、Microsoft Designer 等),EU AI Act 將 C2PA 列為滿足機器可讀標示要求的技術方案範例。

Google SynthID 不可見浮水印

Google DeepMind 開發的 SynthID 是一種「不可見浮水印(invisible watermark)」技術,透過修改圖像像素值、音頻波形或文字 token 分布,嵌入可被 SynthID 分類器偵測的隱形信號。對人眼不可見,現支援圖像、音訊、影片與文字。與元資料不同,一般的編輯和重新上傳工作流程不會移除浮水印。

EU AI Act 第 50 條:AI 生成內容標示義務

  • 法規依據:EU AI Act Article 50。
  • 生效日期:2026-08-02(EU AI Act 於 2024-08-01 生效後兩年)。
  • 義務內容:AI 生成內容的機器可讀標示成為強制性要求(machine-readable content marking)。
  • 技術方案:C2PA 被列為合規範例之一,SynthID 等互補方案亦可採用。
  • 適用範圍:適用於所有提供 AI 生成文字、圖像、音訊、影片的系統部署商。
2025 年一項 arXiv 研究論文(《Missing the Mark》)分析指出,目前生成式 AI 系統在實務中對浮水印的採用仍不普遍,與 EU AI Act 即將到來的強制要求之間存在顯著落差。

IP 估值與交易/併購

AI IP 已成為企業估值與 M&A 交易的核心驅動因素。根據 Ocean Tomo / J.S. Held 分析(2025 年),AI 公司在大型交易中可獲超過 25 倍收入的估值溢價;擁有強健 AI IP 部位的公司,策略性收購方願意支付最高 20% 溢價。因此,在交易前 12–18 個月進行 IP 審計(pre-sale IP audit),可顯著降低估值折扣風險。

AI IP 的三種傳統估值方法

  • 成本法(Cost Approach):估算重建或重置 IP 的成本。適用於評估訓練資料集、模型重建成本;但難以捕捉模型的市場溢價。
  • 市場法(Market Approach):參考可比交易的市場定價。AI 領域交易量大但可比性低;授權費率正在形成中。
  • 收益法(Income Approach):估算 IP 產生的未來現金流現值。較適合評估 AI 模型 API 授權、SaaS 平台等有明確收益流的資產。

IFRS 第 38 號準則(IAS 38)——無形資產

IAS 38 要求符合「可識別性、控制性及未來經濟效益」的無形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上以取得成本認列。AI 模型的財務報告挑戰包括:內部研發費用通常須費用化(研究階段)或可資本化(開發階段符合特定條件);外部取得的 AI 模型(如透過 M&A)以公平價值認列,後續依有限/無限使用年限攤銷或測試減值;AI 模型的快速迭代使「有用壽命(useful life)」難以評估。

M&A 盡職調查(IP Due Diligence)的 AI 維度

  • 訓練資料所有權:訓練資料集的授權清單是否清晰?是否存在著作權侵害風險?
  • 演算法與模型權重所有權:核心 IP 是否屬於公司?有無員工離職帶走模型的風險?
  • 開源授權合規:使用的開源組件(含 Copyleft)是否與商業模式衝突?
  • 監管合規(EU AI Act 等):是否建立 AI 治理框架?不合規可能造成估值折扣。
  • 動態風險:AI 模型的自學習能力可能改變行為,造成不可預期的責任。

重要 M&A 案例參考

  • NVIDIA 收購 ARM(2020–2022,失敗):提議 400 億美元收購遭美國 FTC、英國 CMA 及歐盟以反壟斷為由阻止,2022 年 2 月宣告失敗。ARM 的 IP 授權商業模式及其在 AI 晶片生態系的關鍵地位,使此案成為 AI 時代 IP 治理的重要案例。
  • AI 授權協議潮流(2023–2025):Google、Apple、OpenAI 等公司與 Associated Press、Axel Springer、News Corp 等新聞媒體機構締結訓練資料授權協議,估計金額從數百萬至數億美元不等,形成新興的「AI 訓練資料授權市場」。

WIPO 與台灣 TIPS

WIPO 在 AI 與 IP 的政策對話

世界智慧財產組織(WIPO)自 2019 年起啟動「AI 與 IP 對話(WIPO Conversa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Frontier Technologies)」系列,聚集各國政府、政策制訂者、創作者、學者與創新者,討論 AI 對 IP 體系的衝擊。WIPO 不直接制定強制性規範,而是作為政策討論平台、數據中心與技術援助提供者,協助開發中國家建立 AI 時代的 IP 能力。

  • 2024-07 GenAI 專利地景報告:首份全面分析生成式 AI 專利趨勢的 WIPO 報告,揭示中國主導地位(38,000 件以上 GenAI 發明,是美國的六倍)。
  • 2025-10-28/29 第 12 屆 WIPO 對話(IP 與合成媒體):聚焦深偽(deepfake)、合成媒體的智財與治理議題。
  • 2026-03-17 WIPO AI 基礎設施交流(AIII)啟動:新倡議,促進全球對 AI 在 IP 系統中的技術與操作面向的對話。

台灣 TIPS(台灣智慧財產管理制度)

TIPS(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System),全稱「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」,是由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(TIPO)主導、工業技術研究院(ITRI)等機構協助推廣的企業智慧財產管理認證制度。採 ISO 管理系統架構(PDCA 循環),為非強制性認證,協助企業建立系統化 IP 管理,將 IP 管理與營運目標連結。

  • A 級(基礎):識別、保護、管理 IP 資產的基本流程。
  • AA 級(進階):強調主動利用 IP 創造商業利益。截至 2023 年,通過企業包括:友達光電(AUO)、安盛生醫、Seradigm、環球晶圓(GlobalWafers)、聯華電子(UMC)。
  • AAA 級(卓越,最高等級):目前僅台積電(TSMC)通過。

台灣智慧財產局 2025 年 7 月在台北、新竹、台中、台南舉辦「2025 智財經營研討班」,議題涵蓋未來設計(Future Design)專利合案申請、女性發明人加速審查,以及電腦軟體相關發明(與 AI/ML 技術高度相關)。TIPO 正積極將 AI 時代的 IP 管理議題納入 TIPS 框架,包括 AI 生成發明的發明人認定、AI 輔助創作的著作權策略,以及企業 AI 治理與 IP 合規的整合。

參考來源

本頁內容彙整自下列公開來源(42 筆);點擊可前往原始出處。